由中國佛教會、台灣佛教總會、中華比丘尼協進會等團體主辦,在台中慈明高中召開的⟨國土計畫法⟩施行建言會議。簡單列出了以下9.項,旨在協助政府解套的說帖與建議,大家可以酌情參考使用。
如果可能,不同單位或個人可針對其中幾項提出建言,合起來即有全部之內容:
1.希望能夠將今日的正面表列宗教可用的土地分區分類,改為負面表列(日本為例),方符合宗教建築現前存在的樣態。
否則根據營建署的調查,將會有93%以上的宗教建築無法在日後,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,從而造成了法律溯及既往的問題。讓過去沒有明顯違法的宗教建築物,卻在新法施行之後,立即成為違法使用土地的宗教建築。
2.對於沒有表列明文規定不可以用為宗教用土的土地分類,如果宗教要申請變更為宗教用地,要有明確的審核程序及準駁標準,並事先讓宗教界清楚明白。
3.基於各不同土地分類之特性及管理需要,應明列宗教在各該土地分類上,進行建築或使用的各種不同規定。
有了各種適當的,兼顧宗教建築傳統需要,及環境保護之必要的宗教土地使用及建築法規,可避免環保團體認為宗教會破壞環境,或認為政府圖利宗教團體。同時也能兼顧宗教現前土地運用的現況,並進行合理的解套。
4.前項式規定應符合各宗教的傳統,應避免完全以世俗建築法規的規定生硬轉用。
5.根據國土計畫法的要求,地方政府必須基於國土計畫法的編定原則,重新提出地方政府轄下土地的分區分類。
建議政府在進行重新編定時,應先召開各宗教團體之公聽會,進行編定之說明。
說明會中應該確實提出:地方政府畫定及不畫定宗教土地之明確原則,以確保宗教團體土地運用之合理性權益不受到影響。
6.建議地方政府:根據國土計畫法的規定,應可利用重新提出轄下土地之分區分類的機會,直接將民國89年,農發條例修訂實施以前,即已存在的宗教團體建築用地,編定為宗教用地。
7.建議國土計劃法應延後施行5年,讓各地方政府做好上列第5、6兩項之充分準備與調查。
8.搭配⟨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⟩,政府應重新開啟寺廟補登記作業,方使暫行條例之功能得以發揮。
並應明列補登記之條件,及審核准駁之審核標準,方符法律明確原則。
9.宗教既然為我國重要的軟實力,同時也是我國有80%以上人民有宗教信仰者的心靈需要。國家應該比照⟨原住民基本法⟩,及⟨客家基本法⟩等,基本法保護原則,儘速制訂《宗教基本法》。作為我國憲法第13條保障宗教人權的補充細則,建構我國宗教發展的優良法制環境,展現我國尊重、保護宗教人權的民主國格。
政府若能做到以上9點,就能兼顧國土的保護以及運用,同時也不傷害宗教發展人權,乃可謂有為且進步之政府。
社團法人中華菩提道比丘協進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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召開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
開會時間:民國113年5月17日(星期五)上午9點30分 (九點開始受理報到)
開會地點:510彰化縣員林市大同路一段455號(起緣蔬果百匯)
主持人:理事長 釋大嚴法師
出席者:本會全體會員
附件:委託書及退會聲明書
副本:內政部
備註:
一、 會員請持本通知單報到
二、 會員應交納113年常年會費新臺幣五千元整,及112年常年會費新臺幣兩千元整,尚未完全繳納的會員懇請於當日補繳。請提供一張一吋相片以製作會員證,背後請署名。
三、 會員代表不克出席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每一會員代表以委託或受託一人為限,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。